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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373 不成立

投訴人要求索閱有關安老院的投訴資料及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來接到最多投訴的安老院的名字,但該署沒有按照《公開資料守則》的條文,以及該守則的序言所載述的精神,處理投訴人的要求。

政府覆文 · 年報2000 · 第 36 頁

詳細內容

135.投訴人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社會福利署(社署)提出申請,要求取得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以來接獲最多投訴的各間安老院的名稱。他亦要求取得社署接獲所有投訴安老院的個案記錄,包括每宗投訴的詳情及有關安老院舍的名稱,但不包括這些個案投訴人的姓名。

136.社署遂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其意見認爲根據守則的規定,投訴個案的詳情及有關安老院的名稱,均屬於第三者資料。這類資料通常由第三者(如安老院住客及其親屬)向社署提供。在社工必須維持其專業操守及部門必須履行服務承諾的大前提下,社署有責任保密處理由第三者提供的資料。因此,社署認爲公開這些資料並不合乎公眾利益,並按守則中第 2.14(a)段所列理由,拒絕提供投訴人要求的資料。社署已向投訴人解釋其申請被拒的原因,並向他保證部門必會徹查所有有關安老院的投訴,和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雖然社署拒絕了投訴人的要求,但卻有向他提供社署接獲投訴的總體資料,包括獲得確立的投訴個案數目。

137.投訴人其後向社署提出,要求部門覆檢就其索取資料申請所作的決定。在投訴人的覆檢要求中,投訴人所表示的立場也有一些改變:他表示即使社署不能提供被投訴的各間安老院的名稱,他也希望獲知各個案的投訴事項。社署的高層管理人員已徹底地考慮投訴人的覆檢要求,他們審慎研究投訴人在覆檢申請中提出的意見、公開資料所涉及的公眾利益,以及在公開資料後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的損害。社署管理層最後決定,由於社署對投訴安老院舍的人士有保密的責任,因此原先的決定應維持不變。

138.此外,社署取得的法律意見表示,在刪去有關安老院名稱及明顯識辨每所安老院的資料後而編輯一份已被確立的投訴個案的描述撮要,並不會牴觸保密的責任。所以,社署因應投訴人在覆檢要求中表達的意願,編制了一份個案撮要,集合了社署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以來接獲所有已確立或部分確立的投訴安老院個案資料。這份撮要記錄了每宗投訴個案的事項、調查情況及跟進行動。

139.投訴人不滿社署覆檢後的決定,並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在考慮過已有的各項資料後,申訴專員接納社署持有充分理據不公開有關資料。申訴專員認為社署在處理索取資料申請時已遵從守則的條及其精神、守則的指引,以及就是次申請所取得的法律意見。然而,社署沒有根據指引第1.25.3段的規定,在21天限期內通知投訴人其申請內部覆檢的結果。申訴專員留意到守則及守則的指引內並沒有列明處理索取資料要求的時限是否也適用於處理覆檢的要求。申訴專員亦注意到社署是因爲需要再度徵詢法律意見而未能在21 天內就覆檢作出決定,而且民政事務局已表示部門在這種情況下把限期延遲是合理的。因此,申訴專員認為社署在延長回覆覆檢要求的限期一事上,並沒有不遵從守則的指引。 申訴專員最後總結各項投訴不成立。 雖然申訴專員認爲投訴各點都不成立,但建議民政事務局考慮檢

140.討政府決策局/部門使用的《公開資料守則》和指引內有關處理覆檢要求的時限。

141. 關於申訴專員的建議,民政事務局已公布了《公開資料守則》和指引的有關修訂,列明處理索取資料的要求所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也適用於覆檢的要求。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