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1372 未載明
沒有按照《公開資料守則》的條文,在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內,適當地處理投訴人索閱資料的要求。
詳細內容
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以書面向財經事務局索閱一份由財
190.政司司長委任的調查員所編製的報告書的全。一九九九年一月,財經事務局通知投訴人(及其他人士),鑑於財政司司長行使根據《公司條例》(第32 章)授予有關將該報告書的全或其部分公開的酌情決定權所涉及的法律及公眾利益問題,財經事務局需要向財政司司長提交建議。但因有關建議倘待定案,所以未能把要求索閱資料的結果告知投訴人。投訴人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及五月再次查詢進展情況,在得悉回覆尚未備妥後,便向申訴專員投訴。 就申訴專員的建議,財經事務局已採取下列的行動:
191. (a) 財經事務局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就六日(或四個工作日)的延誤向投訴人致歉; (b) 財經事務局承諾日後會確保遵守《公開資料守則》(守則),並在日後會盡快處理類似的要求。爲此,亦已就此提醒有關人員;以及(c) 財經事務局已要求民政事務局檢討守則,研究該守則是否與《公司條例》及其他法例有抵觸之處。民政事務局在取得法律意見後,認爲無須修訂守則,但會修改發給部門以解釋及應用守則的指引,清楚指出若守則與法定條文有不一致的地方,則以後者為準。此外,如當局須根據有關法例決定是否將一份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公開,而有關部門在當局作出該決定之前收到公開資料的要求,則部門應按當時的法律狀況處理有關申請。換句話說,部門不須等待當局在根據有關法例作出決定後才作出回應。 香港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