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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321 成立

處理一宗無牌擺賣個案失 。

政府覆文 · 年報2000 · 第 15 頁

詳細內容

44.投訴人在前市署(投訴所涉及的職能現已由食物環境衞生署負責)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七日進行的掃蕩小販行動中,因無牌擺賣(雞蛋)而在九龍的一個小販黑點被捕。在拘捕過程中,負責拘捕工作的人員向投訴人讀出一般的“警誠供詞”,告知投訴人她有保持緘默的權利。然而,投訴人即場申辯自己只是在購買食物。基於有關的環境證據,投訴人否認犯案一事不獲接納,並被帶返警署辦理落案手續。負責拘捕工作的人員在警署向投訴人解釋部門檢獲物品表格的內容,投訴人隨後簽署了該份表格,確認她是該表格所述貨物的物主。根據負責拘捕工作的人員的報告,警方隨後控告投訴人無牌擺賣和阻礙公眾地方的罪名。其後她獲准以警方保釋離開警署,並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的法庭聆訊中否認控罪。有關案件押後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再進行聆訊。

45.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投訴人的兒子舉行記者招待會,強烈指責市署對投訴人施加壓力,要她承認無牌擺賣。由於傳媒廣泛報道,而投訴人及其兒子亦不斷公開否認無牌擺賣,事件擾攘了近三星期,市署遂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其後決定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法庭聆訊中,正式不提出證據起訴投訴人。法庭接納控方的意見,下令把證物沒收。法庭亦拒絕辯方律師要取回訴訟費的要求。

46.在這宗個案的報道中,市署人員被傳媒及投訴人以嚴厲的字眼譴責。經律政司同意後,市署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舉行記者招待會,特別指出導致投訴人被捕的有關證據,以及把案件送交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和律政司最終決定不向法庭提出證據的安排。

47.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指稱市署未有正確處理她涉嫌無牌擺賣的案件。有關投訴包括以下四點: (a) 拘捕她的人員公然不理會她當場辯白並非在擺賣,並恐嚇/說服她承認正在擺賣,以便獲得保釋; (b) 她被誤導簽署一份內容未獲淸楚解釋的件,承認她實際上是所撿獲證物的物主; (c)雖然她多次申訴自己是淸白的,但負責她的個案的市署高級人員從未聯絡她,查證事件的實情。該署只倚賴屬下人員單方面的說話來處理該案;以及(d) 一名市署高級人員在記者招待會上指稱有足夠證據控告她無牌擺賣,是不負責任的行為,而且是不必要地高調。 有關(a)項投訴,申訴專員留意到投訴人在被捕時的情緒狀況,而

48.且市署人員看來並無足夠理由須要如投訴人所聲稱的向她施加壓力,迫她承認在該處無牌擺賣。因此,申訴專員認爲這項投訴並不成立。 至於(b)項投訴,申訴專員留意到負責拘捕的人員顯然已依照市署

49.所規定的檢控程序辦事,而且市署人員並不須要亦沒有任何動機誤導投訴人簽署檢獲物品表格。因此,申訴專員認爲這項投訴並不成立。 對於(c)項投訴,申訴專員留意到市署不能要求投訴人錄取口供,

50.因為一經提出檢控,投訴人在法律上便有權保持緘默。對於市署就有關檢控進一步套取資料,投訴人大可選擇不予回應。然而,鑑於投訴人一再高調聲稱自己是清白的,申訴專員認為倘市署能採取措施,查證投訴人就事件所作的聲明,便可視作已履行其責任。此外,申訴專員認爲,負責調查的市署高級人員,應要求目擊拘捕過程的其他突擊隊隊員提交書面口供。因此,申訴專員的結論是這項投訴成立。 至於(d)項投訴,申訴專員留意到在整個事件中,投訴人和市署的

51.立場迴異。投訴人公開聲稱她是淸白的,並透過傳媒伸冤。市署人員亦同樣相信他們有足夠證據,可檢控投訴人無牌擺賣。申訴專員考慮本個案時認為,對投訴人無牌擺賣的指控,法庭是作出裁決的合適途徑。然而,政府一旦決定撒銷對投訴人的檢控,事件便應告一段落。市署其後召開記者招待會,披露向投訴人作出檢控的證據,不但極不尋常和不適當,且對被檢控人士不公。因此,申訴專員認爲這項投訴成立。 市署已接納並實施申訴專員的建議如下:

52. (a) 市署署長已就投訴的(c)及(d)項,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去函投訴人致歉; (b) 已將街市及販商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會議所建議的下述改善措施付諸實行一(i) 發出通知,告知被捕人士其作出投訴的權利; (ii)若發生爭議,有關投訴或有疑問的個案應立即轉由高級人員處理; (ii) 延長警方保釋期; (iv)在收到新的證據時,要求把案件押後;以及(v)把不認罪的案件轉交有關分區的高級總監辦理。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有關高級總監隨後會指示部門檢控組繼續辦理案件,或把案件轉交部門法律諮詢組,尋求該組的意見;以及(c) 至於街市及販商事務委員會於上述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的會議中提出,由兩名人員一起進行拘捕的建議,亦已付諸實行。市署其後根據運作經驗檢討有關程序,並將結果向街市及販商事務委員會匯報。該委員會其後決定修改由兩名人員進行拘捕的規定。 該委員會在考慮後同意,只要有明顯和足夠的證據,單獨進行工作的小販事務隊人員仍可採取執法行動。為達至運作上的最高效率,署方必須能夠靈活調配員工。若小販事務隊是以小隊或兩人一隊的模式行動,則在可行的情況下,由兩名人員進行拘捕的安排仍會繼續。市署已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實施上述經修訂的安排。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