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訴人的女兒身上抽取樣本進行化驗後,沒有立即將初步化驗結果告訴投訴人;事先沒有通知他,便舉行記者招待會,公布在上述樣本中發現新的病毒;以及在答覆投訴人的投訴時,提供不準確的資料。
詳細內容
投訴人投訴衞生署:
262. (a) 為其女兒抽取樣本化驗後,未有將初步化驗結果迅速通知他;在舉行記者招待會宣布從其女兒身上抽取的化驗樣本中分離出新病毒前,未有預先通知他;以及(c) 在回覆其投訴時提供不準確的資料。 投訴人的女兒由於持續發高燒,途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被送入
263.基督教聯合醫院(聯合醫院),及後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出院。由於從其女兒身上抽取的化驗樣本中分離出一種新的病毒,衞生署遂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派出醫療隊伍前往投訴人住所作進一步調查。投訴人其後從報章報道得悉有關病毒已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中識別。他不滿衞生署沒有立即通知他,而是直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才探取上述行動,令他未能及早作出防備。 申訴專員已調查本個案,結論是(a)及(b)項投訴皆不成立,因為
264.初步化驗結果顯示該病毒僅屬一般類型。直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衞生署才獲外地化驗所證實,從樣本中分離出的病毒屬於一種新類別。衞生署即日將化驗報告通知投訴人家屬,並告知將於當晚舉行記者會。另一方面,申訴專員認為衞生署回覆投訴人時曾基於一項錯誤的假設。衞生署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給投訴人的答覆中,假設聯合醫院的主診醫生曾通知投訴人及/或其妻子有關初步化驗的結果,但事後這假設未能被確認,因為聯合醫院職員未能憶起曾與投訴人及/或其妻子討論過有關化驗的結果。因此,申訴專員的結論是(c)項投訴成立。 衞生署初時不同意(c)項投訴〝成立”的結果,因爲根據醫學界一
265.貫的做法,主診醫生通知病人其化驗結果是一個合理的假設。申訴專員進一步考慮後,同意衞生署出於真誠作出假設,但該假設實屬錯誤。衞生署其後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並已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底前實行了以下措施: (a) 就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致函回覆投訴人的查詢時提供不準確資料一事,向投訴人致歉;以及(b) 提醒員工在回答查詢前要先查明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