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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079 成立

推卸責任,延遲處理一棵對路人構成危險的大樹。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致函大埔民政事務處,要求協助砍掉

政府覆文 · 年報2000 · 第 70 頁

詳細內容

257.在大埔的兩棵枯樹。大埔民政事務處把上述要求轉介當時的漁農處(現爲漁農自然護理署)跟進。漁農處評定該兩棵樹不會構成即時危險,並根據其對規劃環境地政局技術通告第 3/94 號的理解把個案轉介大埔地政處,以便在進行日常維護時處理。一九九九年四月,投訴人再作投訴,指大樹部分樹枝掉落在行人徑上。因大樹不會構成即時危險,故漁農處再次提醒大埔地政處予以跟進。然而,大埔地政處並不同意應由其負責跟進。 根據上述規劃環境地政局技術通告,漁農處是負責批核砍掉在政

258.府土地上的樹木的部門,但它並不負責在該等地方的樹木的護理。在有需要時,各區地政處會執行修剪或其他護理植物的工作。就這宗個案而言,漁農處和地政總署對該技術通告的“批准砍樹的權力”及“護理責任”有不同的詮釋。當時的規劃環境地政局(現爲規劃地政局)也承認技術通告所訂的分工有灰色地帶。該局並同意與有關部門磋商,檢討技術通告的內容,以期能更清楚地劃分各部門的職責。 儘管如此,根據該局的指示,地政總署已經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七

259.日砍去該兩棵樹木。

260.申訴專員認為此投訴成立。對於申訴專員就此個案作出的建議,當局已探取了下列行動: (a) 一個由漁農自然護理署負責統籌的跨部門“樹木護理工作小組”(成員包括漁農自然護理署、地政總署、建築署、路政署、民政事務總署、房屋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規劃署及拓展署)已檢討了樹木砍伐和護理的職責的分工,並提出建議;以及(b) 地政總署已聘用專業承辦商來處理在非由漁農自然護理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或路政署管轄的政府土地上的樹木護理工作。在技術通告修訂之前,漁農自然護理署會與地政總署緊密合作,在處理砍伐樹木的個案上提供專業意見及協助。

261.在實施了上述措施後,到現在爲止在政府土地上的樹木砍伐及護理方面沒有再發生同類問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