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933 部分成立
延遲退回租金按金給投訴人;以及屬下職員態度欠佳。
詳細內容
179.投訴人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中在租者置其屋計劃下購買了一個單位,但不滿房屋署職員在一九九九年四月,即大約七個月後,才通知他取回租金按金退款。取回退款時,投訴人不滿屋邨辦事處職員在回覆他的查詢時態度惡劣。申訴專員認爲投訴部分成立。 房屋署職員花了較長時間來處理退還租金按金的事宜,主要是由
180.於參加租者置其屋計劃的租戶眾多。 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房屋署已對現行有關退還租金按金的程序
181.作出檢討,並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發出有關“退還住宅租金按金及印發收據正本”的物業管理處訓令(第 M43/99號),讓有關人員進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