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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903 未載明

在投訴人申請短期租約,租用其房屋毗鄰的政府土地以設置圍欄一事上,處理失當。

政府覆文 · 年報2000 · 第 25 頁

詳細內容

85.投訴人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向大埔地政處申請以短期租約形式租用一幅土地,以便在其屋宇四周設置圍網,以加強保安。然而,大埔地政處鑑於投訴人並非爲註冊業主,而且申請租用的土地位於鄉村式發展用途區內,凡這類土地,均可另行批出,供興建小型屋宇之用,故拒絕這宗申請。投訴人其後於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及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三度向大埔地政處遞交申請書,申請以短期租約形式租用一幅面積較小的土地。

86.大埔地政處派員到場開展初步調查,發現投訴人在其物業四周僭建了一道圍牆,屬於違例建築工程,因此不接納其申請,並要求投訴人將圍牆拆除,回復土地原狀,否則會依法向投訴人探取行動。

87.投訴人仍繼續申請批准,並聘請了一名認可人士,證明屬於違例建築工程的圍牆結構確屬安全。從一九九四年四月到一九九七年十一月間,投訴人聘請的認可人士、大埔地政處、土力工程處及屋宇署等,就該違例建築工程的結構安全問題,多次書信往來。 大埔地政處在向投訴人批出有關的短期租約前,接獲當地居民的

88.一封投訴信,該名居民投訴本個案的投訴人進行違例建築工程。大埔地政處人員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進行實地視察。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該處再收到針對該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 大埔地政處其後作進一步的實地視察,最後決定發信拒絕投訴人

89.的申請,並在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再度去信投訴人,列明不接納其申請的理由。投訴人其後聲稱有關的工程,是按照大埔地政處及屋宇署兩個部門人員的指示而進行的。屋宇署其後確定,該署不會就任何於事後提交申請的地盤平整工程提出意見。 申訴專員在考慮各項事實後,得出的結論是投訴人所砌的圍牆的

90.確屬於違例建築工程。申訴專員亦認為大埔地政處處理恰當,曾給予投訴人機會,以訂立短期租約的方式把該項違例建築工程合法化,而不立即採取執法行動。倘投訴人的鄰居不提出反對,大埔地政處可能已批准該項短期租約申請。

91.申訴專員的建議已納入地政總署的地政指示手冊中。地政總署已將一份副本送交申訴專員。大埔地政專員亦已提醒其屬下人員,任何時候均須遵守該等指示。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