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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852 未載明

不合理地扣起投訴人騰空交回短期租約土地後應獲發的特惠津貼。

政府覆文 · 年報2000 · 第 24 頁

詳細內容

一個遊樂場建於數幅以短期租約批租的土地以及另外七幅私人農

80.地上。由於該地點有重建建議,遊樂場擁有人同意向政府退回短期租約的租用權,以換取特惠津貼。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葵青地政處與所有有關人士開會,討論各方的一般責任以及清拆該遊樂場的程序/安排,但當時並無提及發放特惠津貼的時間。其後遊樂場清拆,而該幅土地亦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交回葵青地政處。 投訴人(即該七幅私人農地及該遊樂場的業權人)在一九九五至一

81.九九八年間與地政總署商議,待他們交出土地後,政府須在遊樂場以南給他們重新批出一幅土地。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會議通過收回這批私人農地,而有關的交回和重批土地手續,亦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完成。

82.在一般情況下,當局會在清拆地點的經營者遷離之前或遷離後隨即發放特惠津貼。由於當時計算出來的該筆特惠津貼款額甚巨,地政總署須再研究現行計算標準以及核實受款人的資格。地政總署並向庫務局、當時的規劃環境地政局(現為規劃地政局)及律政司徵詢意見。

83.申訴專員認爲,行政會議有否通過收回接鄰的私人農地,與投訴人是否合乎資格領取特惠津貼是兩回事,不可混爲一談。專員同意地政總署確實探取了審慎的步驟,確保特惠津貼得以妥善管理。不過,地政總署進行這類工作的時間實在太遲。

84.就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總署已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向各區地政處發出內部傳閱便箋,提醒各職員須在淸拆行動的初期核實受清拆影響人士的資格,並盡快發放特惠津貼。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