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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689 部分成立

遲遲未處理免試簽發香港駕駛執照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00 · 第 66 頁

詳細內容

244. 投訴人投訴運輸署遲未處理其免試簽發香港駕駛執照的申請。 此外,投訴人不滿運輸署在他遞交申請表後,從來沒有與他聯絡,告訴他申請所需的時間,以及預計申請何時會有結果。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部分成立。

245.運輸署署長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把建議付諸實行。 將來若有較為複雜的個案,而可能需要較長時間處理,運輸署會

246.向有關申請人發出函件,告知其申請仍在處理中,並盡可能告知預期所需時間。

247. 現時,運輸署處理《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章)附表4所列的所有國家的駕駛執照持有人的免試簽發香港駕駛執照的申請所需的時間為五個工作天。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