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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578 部分成立

在投訴人透過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申請公屋一事上,處理失當。

政府覆文 · 年報2000 · 第 46 頁

詳細內容

177.投訴人根據一九九七/九八年度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申請公屋,其申請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獲得接納,但他拒絕了第一次配屋安排。當房屋署正為投訴人作第二次配屋安排時,他根據一九九八/九九年度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再度申請公屋。房屋署在處理其第二次申請時發現,其妻子的居留條件在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才獲得取消,而他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居港年期規定。因此,原定在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把一個單位編配予他的安排亦告擱置。投訴人對於在獲配公屋單位後才接獲房屋署通知,謂其妻子並不符合居港年期規定,導致他不合資格申請公屋一事,感到不滿。

178. 申訴專員認爲投訴部分成立。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房屋署已指示屬下輪候冊股人員定期傳閱《處理輪候冊申請手冊》和《審核申請程序指引》,並予以遵辦。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