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要求投訴人交回街市熟食檔位;以及持雙重標準,容許其他承租人暗中把街市檔位頂讓給他人經營。
詳細內容
238.一九九四年八月,一名舊熟食市場固定攤檔持牌人由其親戚(投訴人)陪同,參加一次圍內競投,希望投得前區署(投訴所涉及的職能現已由食物環境衞生署負責)所管理的街市內某個熟食檔的租用權。當日簽發“入場證"予合資格競投者的區署職員,沒有核實投訴人的身分,而把他誤認作合資格的競投者(即投訴人所陪同的持牌人)。投訴人因而獲准在“入場證”上填上其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結果,投訴人成功投得該熟食檔的租用權,而最後區署亦代表當時的區域市政局與投訴人簽訂了為期三年的租約。 一九九七年十月,廉政公署就一宗關於該街市某檔主以不法途徑
239.成為檔位租戶的投訴展開調查,才揭發投訴人並非有關熟食檔的合資格競投者。由於投訴人以非法途徑取得有關熟食檔的經營權,區署在諮詢過該署的法律顧問後,決定不與投訴人續訂租約,原因是在競投當日,他並非合資格的競投者。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區署致函投訴人,傳達該項決定,並要求他在三個月內把有關檔位交還區署。
240.一九九九年三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指區署無理要求他交還其街市熟食檔,以及採取雙重標準,容許其他租戶暗中轉讓其檔位予他人經營。
241.申訴專員得悉區署已視察過該街市內 28個熟食檔,發現它們全由租戶本人,或其僱員,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經營。她認為投訴人所指稱的租戶暗中轉讓其檔位予他人經營的投訴,並不成立。 不過,區署職員因一時疏忽,容許投訴人在競投入場證上填上其
242.個人資料,並錯誤地與投訴人簽訂了檔位租約。因此,申訴專員的結論是,上述投訴部分成立。 區署已接納並實施申訴專員所提出的建議如下:
243. (a) 區署就該署職員疏忽,誤導投訴人以爲他合法取得街市熟食檔位租用權一事,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發信向投訴人致歉;以及(b) 區署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有職員發出書面指示,要求他們恪守規管圍內競投的工作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