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494 未載明
在命令投訴人的公司拆除一座商業大廈內某些設施,以及修復有關單位的事宜上,有行政失當的地方。
部門未註明 1999
詳細內容
228.在一九九八年的“路路通”行動中,屋宇署曾就一個持食肆牌照的處所違例改動殘疾人士廁所一事,發出命令,因而觸發了這宗投訴。 有關的食肆牌照是在一九九四年簽發的。雖然隨同牌照申請遞交的圖則已於一九九四年轉介屋宇署尋求意見,而該圖則亦將其他工程(包括改動殘疾人士廁所工程)顯示出來,但是由於屋宇署就發牌轉介個案提供意見的目的限於就結構及走火通道的事宜給予意見,故此屋宇署回覆發牌當局時並沒有提及有關的違規之處。
229.就申訴專員的建議,屋宇署已實施以下的措施: (a) 已就《菜館牌照申請指南》小冊子裏提及屋宇署規定的有關章節完成全面檢討。除其他修訂外,該小冊子新增了第50段,以便提醒申請人注意《殘疾歧視條例》(第487 章)的規定,及預先警告申請人,假如違例拆除或改動核准的殘疾人士設施,當局可能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探取執法行動及提出檢控; (b) 由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開始,如在菜館牌照的申請中發現違例拆除或改動已核准的殘疾人士設施的建築工程,屋宇署會在向發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