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273 成立
在處理由保安局轉交該處有關投訴人的妻兒在港居留的申請方面有所延誤。
詳細內容
17.投訴人的妻兒在一九九五年以旅客身分由內地來港。其後,他們申請在港居留,以便照顧患病的投訴人,但有關申請被當時的人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拒絕。投訴人繼而致函當時的總督求助。該封信件及其後的催辦信均轉交予保安局作出回覆,而保安局再將所有信件轉交予入境處,以便就該個案進行覆核。不過,由於入境處在這段期間的工作極之繁重,並且遺失了有關檔案,因此要到一九九六年年底才重新考慮有關個案。經研究投訴人再度提交的所有證明文件後,入境處在一九九七年四月決定批准投訴人的妻子在香港居留,但拒絕其兒子的申請。鑑於入境處就其妻兒在港居留的申請作出回覆方面有所延誤,投訴人遂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申訴專員經調查後,認為這項投訴成立。
18. 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入境處已在收到申訴專員的報告後一星期內,向投訴人致函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