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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239 部分成立

延遲處理投訴人就一項收回土地計劃提出的反對及索償要求。

政府覆文 · 年報2000 · 第 23 頁

詳細內容

75.投訴人收到元朗地政處的書面通知,表示將會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收回三幅土地。由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起,有關土地會收歸政府所有,而該處會向上述土地的業主,提供非法定補償。投訴人在接獲這封通知信後,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告知元朗地政處,表示會接納該處就其中兩幅土地所給予的補償,但不會接納就第三幅土地所給予的補償。元朗地政處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去信投訴人,確定所提供的補償。投訴人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將回條交回,並請元朗地政處留意他較早前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發給該處的信件。 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收到元朗地政處的來信,通知他

76.申索被拒,並建議他如不接納有關的補償,可向運輸局提出申索。投訴人遂在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向運輸局提出申索。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元朗地政處再去信投訴人,指他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發給該處的信件,並不能算是申索書,而他應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提出申索的期限。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交回的回條中,一再

77.重申他的立場,即不接納元朗地政處就第三幅土地所提供的補償。元朗地政處卻把回條擱置不理達一年多,直至一九九八年七月,當投訴人查問時,該處才再處理此事,並於其後拒絕投訴人的申索要求,這樣做實不合理。但另一方面,元朗地政處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已去信投訴人,信中清楚寫明,如果他不接納補償,須於收地日期起計的一年內,向運輸局送達申索書。然而,投訴人並沒有在限期屆滿前提交申索書。 由於他沒有適當地提出申索,地政總署因而無法處理他的申索個案。 申訴專員的結論是,對於投訴人的反對,元朗地政處確曾延誤處

78.理和回應。不過,投訴人亦沒有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索。因此,投訴部分成立。 地政總署接納了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79.向各區地政處發出內部傳閱便箋,提醒所有職員須盡速處理提出申索的人士的來信,尤其當申索人的法定上訴權利可能受到影響。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