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編製一些與正式指引有關鍵性差異的非正式指引,發給立法會普選的選舉主任。
詳細內容
246. 在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舉行的第一屆立法會選舉中,投訴人與另外兩名候選人一起在區域市政局功能界別選舉中競逐,結果當局宣布投訴人當選。其後另外兩位候選人的其中一位提交選舉呈請,對投訴人勝出一事提出異議。 法庭裁定,沒有任何候選人在區域市政局功能界別選舉中妥為選
247.出。因此,當局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舉行補選。三名候選人與在五月參選的候選人相同。投訴人在這次補選中當選為立法會議員。
248.法庭就選舉呈請進行審訊期間發現,在裁定有關六個“特別功能界別”(包括區域市政局功能界別)的問題選票的安排上,選舉事務處發給選舉主任的內部指引與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的指引,有所出入。就區域市政局功能界別而言,選舉主任接納了三張不應獲得接納的問題選票,導致投訴人在選舉中勝出。接納該三張選票的決定,是根據內部指引作出的。 投訴人於法庭作出裁定後,就此事向申訴專員投訴選舉事務處。
249.申訴專員進行調查期間,發現在擬備和整理該份非正式指引時,律政司也曾參與其中。因此,申訴專員認為,調查範圍亦應擴展至涵蓋律政司。
250.申訴專員就投訴進行調查期間,選舉事務處和律政司均予以充分合作。申訴專員在完成調查工作時認為投訴成立。
251.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律政司司長發出親筆簽署的信件,向投訴人致歉。同時,總選舉事務主任也在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另行向投訴人發出親筆簽署的道歉信。
252.律政司及選舉事務處均曾於申訴專員展開調查前,先行就此事進行檢討。選舉事務處向選舉管理委員會建議實施若干改善措施,以防類似事件日後重演。選舉管理委員會和律政司均已接納選舉事務處的建議。這些建議的內容已納入申訴專員所作的建議之中。 選舉事務處已根據律政司的意見修訂內部指引,以供選舉主任於
253.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舉行的區域市政局功能界別補選中使用,從而確保該等指引完全符合有關法例的規定。 選舉事務處及律政司現正採取必需的跟進行動,為日後的選舉,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