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999/0215 不成立

在處理南丫島北角舊村的村代表選舉一事上,有失當及不公平之處。

政府覆文 · 年報2000 · 第 19 頁

詳細內容

58.一名在上次北角舊村村代表選舉中參選的候選人,作出投訴如下: (a)離島民政事務處並沒有押後投票日期,讓他有較多時間進行競選活動; (b) 有關方面要求他用自己的時間和金錢對北角舊村村代表選舉中的“可疑選民”進行調查,此舉對他“不公平”; (c) 民政事務總署並沒有就他的投訴信發出認收通知; (d)離島民政事務處在爲北角舊村村民提供鄉村範圍圖則以便村民審閱投票人名冊一事上,有所延誤; (e) 離島民政事務處在向他提供投票人名冊一事上,有所延誤;以及(f)離島民政事務處並沒有就他所遞交的村代表選舉提名表格發出認收通知。

59.申訴專員認為第(a)和第(c)項的投訴成立,但第(b)、(d)、(e)和第(t)項投訴則並不成立。

60.爲落實申訴專員的建議: (a)離島民政事務專員已提醒屬下人員在籌劃下次的北角舊村村代表選舉時,須恪守鄉議局所訂的規則範本內的建議時間表; (b) 有關檔案將於二零零二年年初(即臨近下次北角舊村村代表選舉舉行前)再行提交當時的離島民政事務專員,以提醒該專員注意上述建議時間表;申訴專員的建議已提交由民政事務局的代表出任主席的鄉郊選舉(c)工作小組考慮;以及(d)民政事務總署常務通告第1/96號已予修訂,以確保民政事務總署人員在收到地址不全的來信時,會探取一切可行的方法查證有關的地址,然後才發出認收通知,並會保存遭退回的郵件信封,以供備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