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如期清拆某市場的違例小販攤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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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與新界區大部分小販市場一樣,投訴所指的市場可能是由當年的新界民政署興建。有關該市場攤檔的租賃事宜,早期由當年的新界民政署署長負責,檔販須按月繳租。不過,當局後來取消了這項安排。市場在六十年代以前由大埔理民府管理,其後則由前區域市政總署 前區署 接管。 市場位於政府土地上,而該幅土地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已撥予前區署,用作闢建鄰舍遊憩用地。當局要推行有關計劃,首先便要清拆市場。 建築署曾分別於一九九六年和一九九八年,代表前區署向地政總署申請清拆該市場。
139. 投訴人對該市場的環境感到不滿,曾先後於一九九五和一九九七進行籌劃遷拆攤檔。一九九八年十月三日,投訴人再次去信申訴專員,投訴前區署、民政市務總署及地政總署未能落實清拆攤檔計劃。
140. 申訴專員就此作出深入調查,認為投訴人對前區署的投訴並不成立。不過,申訴專員認為,大埔民政事務專員身為大埔地區管理委員會 管委會 主席,卻未有發揮統籌的作用,動員各有關部門一同設法解決問題。 因此,投訴人對民政事務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141. 申訴專員在進行調查期間,亦留意到大埔地政處以「其工作只限於把清拆申請書轉交負責清拆的部門,並在工作完成後清理泥頭」為由,拒絕訂定清拆市場的日期。申訴專員認為,地政總署早已知悉市場位處政府土地,但 18年來 自一九八二年起 一直未有採取任何行動糾正這種違章情況,沒有履行《土地 雜項條文 條例》賦予的權力。申訴專員亦認為,由於地政總署未能把已清理的土地移交前區署,因此遊憩用地計劃被迫擱置。申訴專員亦澄清,她並沒有建議地政總署單方面採取行動去清拆該市場,只是建議該署應根據《土地 雜項條文 條例》,從速糾正市場檔販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地政總署成立。
142. 申訴專員建議: (a)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應與有關部門磋商和合作,定下時限,以解決(b) 地政總署署長應從速採取法律行動處理該處攤檔檔主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
143.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總署認為,在管委會的支持下以妥善協調各部門將是處理有關事宜的最佳方法。因此,大埔區議會及管委會一直繼續討論此事,並已成立工作小組處理清拆工作。管委會已通知各攤檔檔主清拆行動將訂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進行,並將負責統籌清拆行動,繼續與其他有關部門合作,定出清拆行動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