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071 成立
延遲處理投訴人將其家人加入戶籍的申請,有行政失當的地方。
詳細內容
173. 投訴人為兩個公屋單位的登記租戶。她聲稱房屋署延遲處理她為其媳婦及兩名孫兒提出的加戶申請。
174.在一九九三年,投訴人的一名兒子以綠表購得一個居者有其屋(居屋)單位。根據當時的房屋政策,投訴人須於該居屋單位入伙後的兩個曆月內,交回她其中一個公屋單位,而投訴人亦就此簽下承諾書。然而,屋邨辦事處雖曾在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間多次探取行動,但投訴人仍拒絕交回單位。一九九五年,投訴人提出申請,要求批准其另一名兒子的妻子及兩名孫兒加入戶籍。房屋署認爲由於投訴人沒有履行交回其中一個單位的承諾,故其加戶申請亦未能予以辦理。
175.房屋署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投訴人發出遷出通知書,有關租約亦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終止。投訴人其後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個案已安排聆訊。
176.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因應申應專員的建議,管理訓令指南已詳列處理加入/取消戶籍申請的程序,而房屋署會實踐其服務承諾,繼續提供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