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048 部分成立
多次拒絕投訴人的居者有其屋申請;以及屬下職員態度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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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星期六)前往太和邨辦事處遞交居者有其屋(居屋)(綠色)申請表時,對屋邨人員不願意接收其申請表感到不滿。拒收理由是,負責投訴人所居住的大廈的人員當日因要參加訓練課程,離開了工作崗位。在投訴人堅持下,其居屋申請由另一名人員查核,但由於投訴人的兒子(為家庭成員之一,但當時正在加拿大求學)未有在申請表上簽署,故其申請被拒收。投訴人對此感到不滿。
170. 投訴人於是要求就他的居屋申請會見該屋邨的房屋事務經理。投訴人聲稱他等候了大約20分鐘,直至表示會作出投訴,才獲告知房屋事務經理已因公事外出,而他可着其身在加拿大的兒子以傳真說明同意有關的居屋申請。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投訴人連同有關的傳真文件向屋邨辦事
171.處遞交居屋申請。屋邨人員接納其申請,並轉交居屋中心作進一步辦理。
172.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部分成立。就申訴專員的建議,房屋署已探取以下行動: (a) 房屋署現時每次出售居屋,都會發出一般指引,指示屋邨人員應如何處理居屋申請及進行核實程序。鑑於指引不可能涵蓋所有情況,故屋邨人員可酌情靈活處理特別個案;以及(b) 署方已規定屋邨人員在離開辦公室執行戶外工作時,須隨身攜帶手提電話,並知會櫃檯人員(例如客戶服務助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