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024 未載明
延遲了五個多月才通知投訴人已取消其公屋申請;以及在處理他的來信時有失當之處。
詳細內容
165.投訴人為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的公屋申請人。他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接受房屋署的申請審查會見。他的申請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被房屋署取消,因為他的收入已超過既定入息限額。他投訴房屋署把取消申請的日期由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推遲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令他的申請最快可獲覆核的日期推遲了約五個月(因為申請人可於一年後獲覆核其申請資格)。他又指稱,他先後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及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親身遞交了兩封信件給房屋署,要求房屋署接見及盡早恢復登記其申請,但受到房屋署的不適當處理。
166.房屋署是根據有關的指引和程序取消投訴人的申請。審核所有有關資料的工作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才完成,在此之前,並不能批准取消其申請。此外,房屋署已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出信件,為未能找到投訴人交來的兩封來信致歉。 關於投訴人要求房屋署在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恢復登記其申請一
167.事,房屋署已答允所請,並定於一九九九年九月根據當時的政策覆檢該申請。
168.就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房屋署已實施了以下的措施: (a) 長者申請公屋的審批工作程序,自一九九八年四月經重組及調配資源,並採用電腦 “聯機”的設施,工序已完全與一般家庭的公屋申請無異。審批進度現能夠達到部門訂定的“服務標準”; (b) 新印製“申請須知”已加上釐定取消申請日期的準則,以避免產生誤會;“取消申請通知書”的一九九九年九月修訂本已載明恢復原來申C)請書及列入候補輪候冊的具體日期;以及(d) 公屋申請組的文件認收及存檔程序經已改善,以避免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