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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承擔責任,就投訴人舉報位於一條後巷的違例構築物採取執法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00 · 第 18 頁

詳細內容

由於民政事務總署及其他有關的部門並沒有就其所接獲的舉報,

53.對一個後巷的違例構築物採取管制行動,兩幢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遂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投訴,指這些部門推諉責任。該違例構築物是在一九八六年前建成的。房屋署於該年進行一淸拆前的大型調查,以登記位於行人路和後巷的違例構築物。在該次調查中,該違例構築物獲編配一個登記編號。房屋署及地政總署其後證實有關構築物獲當局“暫准”繼續存在,只有在“嚴重威脅生命及財物”的情況下,當局才會將之清拆。 上述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於一九九八年十月,分別向東區民政事務

54.處及其他部門作出書面投訴。 東區民政事務處當時正着手協調各部門的工作,以期解決對有關

55.構築物的投訴,並一直把進展情況告知業主立案法團。由於有關構築物屬暫准構築物,房屋署和地政總署在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召開的會議上,決定不會探取清拆行動。因此,東區民政事務處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去信有關業主立案法團,解釋當局為何不展開清拆行動。業主立案法團不滿各有關部門都在推卸執法責任,無一願意對上述問題採取進一步行動,故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申訴專員認為對民政事務總署的投訴成立。 就有關如何處理對暫准構築物的投訴,民政事務總署完全贊成申訴專員所提出的建議,並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舉行會議,與會者包括地政總署、房屋署及東區民政事務處的代表,而在淸拆後巷違例構築物方面有經驗的民政事務專員也有出席,以期製訂一套處理該等投訴的程序。民政事務總署在會後就處理類似投訴的程序擬備了一份流程圖,以及就不同個案情況草擬了標準覆函,並把流程圖和標準覆函的草擬本,送交有關部門及沒有出席該次會議的民政事務專員,以徵詢他們的意見。地政總署和房屋署事後經過多番商討,終於就“暫准構築物” 的定義達成共識。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民政事務總署亦就有關已建設區內政府土地上的暫准構築物的投訴,擬備了一套處理程序,並就這套程序徵詢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一俟執行部門能同意其所擔當的角色,便可隨時開始採用這套程序。民政事務總署已先後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和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把事情的進展通知申訴專員。

57.民政事務總署已盡力協調各有關政府部門就此個案的工作。如日後再遇類似個案,有關的民政事務處會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探取適當的處理方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