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3790 不成立
沒有承擔責任,就投訴人舉報位於一條後巷的違例構築物採取執法行動。
詳細內容
162.兩幢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於一九九八年十月向房屋署及其他部門投訴附近一條後巷內有一座違例構築物。投訴理由是該違例構築物影響衞生,阻礙行人往來,以及被人用來進行犯罪活動。業主立案法團不滿有關部門不肯負起執法責任或進一步處理此事,故此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
163.該違例構築物是在一九八六年前建成的。房屋署於該年進行了一清拆前的大型調查,以登記位於行人路和後巷的違例構築物。在該次調查中,該違例構築物獲編配一個登記編號,並納入了由民政事務總署及地政總署負責統籌的環境改善清拆計劃內,而該有關的清拆工作必須有一份正式的清拆申請書才能進行。不過,由於缺乏資源,地政總署自一九九四年起已中止“後巷清拆計劃”,故此只有在後巷構築物“嚴重威脅生命及財物”的情況下才會處理。
164.申訴專員認為對房屋署的投訴不成立,但對有關部門作出了一些建議。各有關部門現正就申訴專員的建議,擬訂處理有關違例構築物的投訴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