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3787 成立
沒有承擔責任,就投訴人舉報位於一條後巷的違例構築物採取執法行動。
詳細內容
69.兩幢大厦的業主立案法團向地政總署及其他部門投訴未批租的政府土地建有非法構築物。該違例構築物是一九八六年前建成的。房屋署於該年進行一清拆前的大型調查,以登記位於行人路和後巷的違例構築物。在該次調查中,該“暫准”構築物獲編配一個登記編號,並將會於由民政事務署及地政總署統籌的改善環境淸拆行動中拆除。 港島東區地政處表示他們並不負責有關的清拆,因爲“後巷清拆計劃”已於一九九四年告終。當時的規劃環境地政局(現時為規劃地政局)亦同意,由於缺乏資源,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只會在後巷構築物“嚴重威脅生命及財物”的情況下,才會處置有關構築物。
71.|東區民政事務處於一九九九年二月為所有涉及的有關部門召開統籌會議,並協議不會立即清拆於一九八六年前經已存在的構築物。有關此決定的信件已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寄交投訴人。該兩幢大厦的業主立案法團其後向申訴專員投訴地政總署及其他有關的部門沒有承擔責任,對該違例構築物採取執法行動。
72.地政總署認為申訴專員最初裁定投訴成立的結論值得商榷。判斷的焦點在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港島東區地政處致投訴人的函件。該函旨在說明當局對後巷“暫准”構築物的立場。地政總署承認,該函應作更詳盡的解釋,說明東區地政處為何不對構築物採取行動,但其決定不應屬行政失當。
73.不過,申訴專員仍認爲有關投訴成立。
74.對於申訴專員的建議,民政事務總署已就市區內政府土地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