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3580 部分成立
延遲退回租金按金給投訴人;以及屬下職員態度惡劣。
詳細內容
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購買一個單
159.位。她不滿直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即五個月後) 獲通知取回租金按金。此外,在取回退款時,屋邨人員在要求其家翁及丈夫就遺失租金按金收據正本作宣誓時所表現的態度,令投訴人感到不滿。投訴人聲稱,她一家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遷入該屋邨時,她只獲發給收據的影印本,並獲告知收據正本由屋邨辦事處保存。該筆租金按金的退還手續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完成。 處理退還租金按金的需時較長,主要是由於有大量住戶參加了租
160.者置其屋計劃。根據慣常做法,屋邨辦事處會向住戶發出租金按金收據的正本,而保留副本作爲記錄。 申訴專員認為本投訴部分成立。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房屋署已
161.檢討現行退還租金按金的程序,並已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發出有關“退還住宅租金按金及發出正式收據正本”的物業管理處訓令(第 M43/99號),以供員工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