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搜身時,對投訴人濫用權力及羞辱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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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從新加坡乘飛機回港。 當他到達海關檢查櫃位接受檢查時,他發現檢查他行李的高級關員,原來會於月前與他在屯門一個街市外,因避雨時發生身體碰撞而爭吵,最後不歡而散。投訴人指該高級關員在檢查他的行李時,詳細閱讀行李內的一些訂單。當投訴人質問該高級關員為何要閱讀上述文件後,該高級關員便停止檢查工作,並與另一總關員低聲談話。及後,總關員關閉了該檢查櫃位,並說懷疑投訴人藏有毒品。他隨後與該高級關員一同帶投訴人到海關辦事處作詳細搜查。在前往辦事處途中,投訴人向總關員提及他與高級關員上述的爭吵事件,但總關員沒有理會他的說話,並用粗言穢語辱罵他。
193.當到達一間大房後,總關員及高級關員強行把投訴人推進一間小房間內,並命令他脫去身上所有衣服及接受搜身。在搜身期間,投訴人受到諸般侮辱。在搜身完畢後,投訴人表示會就此事作出投訴,並要求取得總關員的名字及就此事向警方報案,但遭拒絕。擾攘數分鐘後,三名警務人員到達現場。投訴人向警務人員說出事件經過及要求他們提供總關員的名字。警務人員給予投訴人該總關員的名字後,亦記錄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及手提電話號碼。隨後,在總關員的同意下,在場的警務人員陪同投訴人離開海關辦事處。
194.當投訴人到達機場的士站時,一名警務人員致電要求投訴人與他會合,重返原先的海關辦事處。在返回該處後,總關員隨即向投訴人表示他會被控在機場範圍內說粗言穢語。
195.由於投訴人在上述事件中感到受屈,故他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
196.在完成有關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有關投訴人被搜身的指控實難以令人置信;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爲此投訴不成立。
197.雖然如此,事件中亦暴露了海關人員在處理此個案時的不足之處,而引致投訴人的不滿及誤會。另外,部分人員亦沒有依照工作守則辦事。
198.按照申訴專員之建議,香港海關已採取具體措施,其中包括: (a) 在搜查/接見房安裝錄影設施及閉路電視; (b) 在機場科工作手冊中增加兩項條文,規定一(i)職員應安排有關人士在等待區內等待其他政府部門人員來臨,而避免將他安置於搜查/接見房;及(ii) 有關建議其他政府部門人員對有關人士作出之檢控事宜,職員須向當值督察/高級督察報告;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