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告訴投訴人如何將公司的名字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時,向他提供有誤導成分的資料;以及即使投訴人已申請將其公司的名字剔除,仍要求他遞交周年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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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投訴指: (a)公司註冊處一名員工誤導他,使他相信倘若其公司連續三年未有遞交周年申報表,其公司的名稱可被剔除;以及(b) 雖然他已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該條例)第291 條申請將公司的名稱剔除,公司註冊處仍然要求其公司遞交周年申報表。 在作出調查後,申訴專員得出的結論是,這宗投訴並不成立。申
26.訴專員認為這是投訴人本人存有誤解所致。根據該條例第291 條的規定,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可酌情決定是否將一間不營運的公司的名稱剔除。然而,投訴人卻誤解為處長必定會剔除其公司的名稱。申訴專員亦注意到,當投訴人申請將公司的名稱剔除之時,已得悉須按規定繼續遞交周年申報表,直至其公司的名稱被剔除為止,而他亦承諾會按規定遞交申報。 據申訴專員觀察所得,第291 條規定向來被很多人所利用,作爲
27.一種公司免費清盤的方法。過去數年,根據第 291條規定提出的申請的數目激增。不過,由於處長須要處理其他更重要的工作及服務,如公司註冊成立與文件登記事宜,以及迅速提供公司資料,而不能優先處理根據第 291條規定提出的請求。結果,根據第291條規定提出申請的人須等候一段十分長的時間,其申請才會獲處理。申訴專員認爲這個情況不可以接受,因而作出了一些建議。 公司註冊處認同申訴專員有關第291 條不應被利用作為一種公司
28.免費清盤的方法及積壓的申請個案應盡快清理的意見。事實上,在《1999 年公司(修言)條例》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之後,該處已停止接納根據第 291條提出的申請。取而代之,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現可利用該條例第291AA 條的新程序,向處長申請撒銷註冊。 這程序既簡單又廉宜。
29.處長因爲要應付上述其他較重要的工作及服務,因而不能最優先處理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前根據第291 條規定提出的申請。雖然如此,公司註冊處已簡化工作程序,並將一些用人手操作的工作步驟電腦化,以便加速清理積壓的個案。這些措施令工作進度有了顯著改善;每月所處理的申請個案數目,因而加了百份之六十(即由約720 宗增加至超過1100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