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個課稅年度以同一方式評稅,評定的稅款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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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投訴人為公務員。在一九九七至九八課稅年度,他獲發居所資助津貼(租金),並利用部分津貼支付寓所租金。稅務局以錯誤的方式計算其入息,即以其基本薪金、署任津貼及居所資助津貼(租金)合計,再因應其獲發居所資助津貼(租金),將其稅務負擔增加10%的方式計算其入息。上述錯誤引致所評定的應繳稅款過高,較實際稅款高出接近三萬元。在一九九六至九七課稅年度,亦出現類似的錯誤。
347.申訴專員認為,這兩年的錯誤是因投訴人及其僱主所填報的入息金額自動配對而引起的。就用作支付租金的款項而言,居所資助津貼(租金)不當作入息課稅。另一方面,相等於入息總額(不包括用作支付租金的居所資助津貼(租金))10%的金額被評定為“寓所租值”。不過,庫務署在薪俸表格(IR 表格第56C號)內,將投訴人獲發的居所資助津貼(租金)悉數列作應課稅薪俸。有關的電腦配對程序採納庫務署所填報的較高金額,並據此發出評稅單,因而導致評稅過高。按照稅務局的慣例,該局採用特別指標,找出不適宜以自動入息配對方式處理的個案。稅務局人員在處理投訴人有關一九九六至九七課稅年度的反對個案時,忘記加插有關指標。
348.申訴專員明白,鑑於每年發出的繳稅通知書數量非常龐大,將評稅工作自動化實屬無可避免,而要稅務局在向納稅人發出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之前,逐一作最後檢查,是不切實際的做法。申訴專員很高興得悉,稅務局即時作出補救,向投訴人致函道歉及發出經修訂的評稅單,並且在電腦記錄為投訴人設定特別指標,以免再次出錯。
349.為確保評稅結果準確無誤,稅務局採取進一步的措施,要求庫務署署長考慮將 IR 表格第56C號內的居所資助津貼(租金)分為兩部分的可行性:i)在“租金扣除額”欄內列出租金款項;以及(ii)在“應課稅薪俸” 及“應課稅薪俸的分析”欄內列出佔入息總額一部分的現金津貼。 申訴專員建議,稅務局應與庫務署署長積極跟進此事。
350.庫務署署長表示,由於缺乏電腦資源,因此難以實施稅務局的建議。稅務局現正積極設計一套更完善的內部監控制度,以避免在評計居所資助津貼(租金)時發生類似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