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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3226 不成立

不合理地拒絕投訴人要求保存從外間收到的金錢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103 頁

詳細內容

460.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本身為囚犯的投訴人要求獄方批准他接受親友給予的1.000元,以供在獲釋後應急之用。經考慮其個案後,獄方已批准其要求。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一名探訪者將1,000元交給他,而獄方已將有關款項存入其私人財物帳戶內。 申訴專員認為,獄方已適當地處理投訴人的要求。這項投訴不成立。 懲教署署長已詳細考慮是否有需要制訂明確指引處理囚犯要求存

462.入金錢的申請。該署容許囚犯接受親友給予適量金錢,以應付真正需要,例如為了在獄中求學/參加訓練課程而須支付學費及購買課本,這是由來已久的慣例。不過,曾經有囚犯濫用這個渠道進行非法金錢交易。 因此,各懲教機構主管會按個別情況,慎重考慮每項有關將金錢存入囚犯私人財物帳戶的要求,並會審慎地行使酌情決定權,以免這個渠道遭濫用。懲教署認為,頒布特別指引,硬性規定可存放的金額,或羅列所有不同情況,指明有關要求應予批准或拒絕,這做法並不可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