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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3120 未載明

處理投訴人刪除業權的申請失當。

部門未註明 1998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46 頁

詳細內容

197.投訴人於一九九三年以結婚為理由,申請將他嘉隆苑單位的業權份數轉移給其父親。由於他沒有按規定提供所需的佐證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因此他的申請在一九九四年一月被取消。其後房屋署於一九九四年十月發出轉讓同意書,容許他將業權份數轉移給其母親。不過,由於投訴人未有將進行業權轉移一事通知屋苑辦事處,亦未有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因此當局未能刪除其業權。

198.在處理刪除業權申請時,屋苑管理人員要求投訴人簽署聲明書,放棄日後所有公營房屋福利,但卻忽略了他結婚一事,而這正是其刪除業權的原因。

199. 房屋署已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200.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