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998/3091 成立

沒有通知投訴人恢復在法庭進行上訴聆訊的日期。投訴人是域多利監獄的囚犯。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38 頁

詳細內容

143.投訴人最初投訴懲教署扣起一份法庭文件,致使他無法事先得知

144.出庭的日期。

145.在調查過程中,申訴專員把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列為被投訴部門,因為投訴人就該署拒絕給予法律援助提出上訴,有關聆訊定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進行,但該署未能預先將恢復進行上訴聆訊的日期通知投訴人。

146.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法援署向懲教署發出便箋,經辦人為域多利監獄監督,通知他有關上述聆訊日期。該便箋附有一封通知投訴人有關聆訊詳情的固定形式公函及上訴通知書。

147.法援署認為,按照慣常做法,懲教署會在接到該便箋後把夾附文件交予投訴人。

148.根據《監獄規則》第47A條,懲教署署長有責任管制所有囚犯的來往郵件。為免影響懲教署審查郵件的工作,法援署通常只會把有關文件夾附於致懲教署的信件,並特別標示有關聆訊日期。法援署這種做法已實行多年。

149.申訴專員的結論為,該項投訴是成立的,因為法援署並無要求懲教署把聆訊詳情告知投訴人或把通知書轉交給他;而且,便箋內亦無提及所附信件是給投訴人的。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法援署未能確保上述文件可送達投訴人。

150.現時,法援署把文件寄予囚犯時,會把所有來往信件全部經懲教署署長直接寄交該等囚犯,如聆訊日期已確定,有關聆訊的通知書會在聆訊日期前的好一段日時預早寄出。

151.就安排囚犯出庭的程序而言,除了要求法庭頒布正確命令外,法援署無權干涉懲教署的工作。

152.法援署已就有關法律援助申請人提出的上訴與司法機構磋商。司法機構不久便會負責訂定法律援助申請人的上訴聆訊日期。屆時,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6條,申請人可決定是否把上訴申請書送予法援署。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