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998/3081 不成立

在處理有關泵房噪音的投訴時有所延誤;以及沒有對房屋署採取檢控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00 · 第 74 頁

詳細內容

270.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投訴人就下列兩點向申訴專員投訴環保署:環保署延誤處理他就一個由房屋署(房署)管理的居者有其屋屋苑(a)的一個泵房的噪音所作的投訴,以致噪音問題未能及早解決;以及環保署沒有嚴格執行《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未有檢控房(b)署。 本個案是關於一個由房署管理的居者有其屋屋苑的一個泵房的噪

271.音。一方面,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13條,非住宅樓宇、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發出的噪音,如果超過法定的噪音規限,可向發出噪音地方的負責人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如有關人士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不遵從通知書所載的規定行事,即屬犯罪。另一方面,環保署備有內部指引,處理有關政府樓宇或政府管理樓宇的噪音投訴。根據該指引,環保署會通知有關的政府部門,要求探取適當的消減噪音措施。事實上,環保署與房署早設有聯絡機制,處理這類噪音投訴。這種聯絡方式,過往證明較法定程序更有效率,更具成效。 在本個案中,投訴人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向環保署提出水泵噪音

272.投訴,當時環保署已即時知會房署,其後房署多次進行消減噪音工程。 在每次工程之後,環保署都根據部門的內部指引,派員到場測量噪音,再通知房署測量的結果,請該署跟進,並在指定限期內報告噪音改善工程的進展。 申訴專員查明環保署已遵照部門的內部指引行事,沒有證據顯示

273.環保署行政失當,或延誤處理該宗投訴。因此,申訴專員認為(a)、(b)兩項投訴不成立。 環保署已根據申訴專員的建議,檢討關於政府樓宇或由政府部門

274.管理的樓宇的噪音投訴的處理程序。在一九九九年五月,房署與環保署舉行聯絡會議,檢討兩個部門之間的聯絡機制,尋求及早解決噪音投訴的方法。

275.會上同意,在通知房署一個月後,如噪音投訴仍未解決,環保署將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如房署被發現不遵從通知書所載的任何規定行事,環保署將提出檢控。這項安排由一九九九年七月起實行。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方面,已於同年六月獲通知將實行以上安排。環保署方面,已因應程序上的改變,在一九九九年八月修訂部門指引。申訴專員的建議已全面落實推行。

276.至於有關泵房的噪音問題,環保署已於一九九九年七月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而消減噪音的工作已遵照通知書的規定辦妥。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