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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3021 成立

在處理投訴人投訴中華汽車有限公司九號巴士的服務一事上有失當之處,而且沒有發信給投訴人認收他的信。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80 頁

詳細內容

354.投訴人為定期乘坐中華汽車有限公司(中巴)九號巴土上午六時三十分班次(有時為六時四十五分班次)的乘客之一。他聲稱由一九九五年五月起,六時三十分班次的巴士不時脫班,有關情況在一九九六年更趨嚴重。他通過石澳居民協會有限公司多次向運輸署報告有關問題。然而,運輸署沒有即時糾正該不當情況,並且任由該種情況持續整年而不予制止。該署亦未有嘗試就該項投訴展開調查,而只是毫無保留地接納中巴的解釋。雖然投訴人向運輸署指出,中巴處理這宗投訴的方式不誠實,但該署並無對中巴採取任何懲罰性行動。

355.投訴人又指稱,運輸署並無認收他有關投訴的信件,只在他屢次要求後,該署才在兩、三個月後作出回覆。

356.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指運輸署對巴士脫班情況處理不當的投訴事項不成立,但指該署未有發信認收投訴人信件的投訴事項則成立。

357.運輸署就申訴專員提出的兩項建議回應如下: (a) 運輸署已修訂和更新該署有關處理投訴程序及指引的部門訓令,以便向署內人員提供較清晰的指引。總務通告第8/97號所提及的就來函發出認收信和簡覆的規定,已納入該次修訂。上述部門訓令每三個月給署內人員重新傳閱,以確保署內人員充分知悉並嚴格遵守處理投訴程序;以及(b) 該署已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358. 上述兩項建議已完全落實。申訴專員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通知運輸署,該宗個案已結束。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