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998/2719 未載明

在批出一幅土地作停車場用途一事上有失當之處。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32 頁

詳細內容

某公司投訴地政總署屯門地政處把一幅位於屯門第 16區的土

108.地,以短期租約方式批給一家經營停車場的公司,有失當之處。 該公司物色了屯門區內一些土地,認為適合作公眾停車場用途,

109.並要求屯門地政處以投標方式批出這些土地,作上述用途。屯門地政處在回覆時表示,會考慮該公司就該幅位於屯門第16 區的土地提出的建議。不過,其後該公司發現,屯門地政處已把該幅土地以低廉租金直接批給另一家經營停車場的公司,該公司因此感到受屈。

110.屯門地政處回應時表示,該幅土地是過往以簡化投標方法出租的短期租約土地的一部分,承租人為經營停車場的公司,有關租約由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開始生效。這幅土地原定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拍賣,而上述租約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終止。然而,由於政府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宣布暫停賣地,這項拍賣因而取消。原來的停車場經營者得悉賣地計劃已暫停,遂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致函屯門地政處,要求批准根據與原來的租約類似的條款,以按月形式租用該幅土地,恢復經營該停車場。

111. 根據既定的程序,任何以公開投標方式批出的土地,為了吸引承租人,年期最短為一年,而視乎土地用途的性質及土地供應情況,有關年期通常先定三年。此外,完成公開投標程序通常需時四個月,然後到租約終止時,需時兩個月在賣地前清理有關土地及架設圍欄。由於該幅土地可能會列入下一個財政年度恢復賣地後首批出售的土地,因此地政總署的土地行政會議決定,把該幅土地重批給原來的經營者。經土地行政會議批核後,這宗個案以撒銷及重批個案的方式處理。假如前經營者的要求被拒絕,該幅土地便會空置一段時間,導致收入損失,並帶來土地管理方面的開支。

112.申訴專員的建議不獲接納。地政總署認為,現行程序可讓該署在決定應否以公開投標方式批出土地時,彈性處理,並且如情況許可,當然會以公開投標方式批出土地,以取得最佳投標價。

113.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