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2689 成立
沒有就投訴人申請其妻兒在香港居留一事給他明確的答覆。
詳細內容
229. 一九九五年五月,投訴人的妻兒以旅客身分從內地來港,之後他們向當時的人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延長在香港的逗留期限,理由是他們要照顧年老體弱的投訴人。入境處拒絕他們的申請。
230.一九九六年一月,投訴人向當時的總督提交呈請反對入境處拒絕其妻兒申請的決定。根據處理向總督提交呈請的既定程序,當時的保安科(現時的保安局)獲授權代表總督回覆投訴人的呈請。在作出回覆之前,保安科要就這宗個案徵詢入境處的意見。
231.在一九九六年三月至一九九七年四月期間,投訴人多次致函前總督府及保安科,查詢其呈請的結果。由於保安科仍未收到入境處的任何意見,故只能確認收到投訴人的函件,並即時將函件轉交入境處辦理。 入境處向保安科提交意見前,須先行覆檢其拒絕上述申請的決定。
232.入境處直至一九九七年四月方完成覆檢。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保安科收到入境處的便箋,表示入境處決定基於人道理由,決定准許投訴人的妻子留港,而投訴人的兒子則須返回內地。保安科於同日致函投訴人,向他轉告入境處的決定。
233.申訴專員認為保安科已迅速將投訴人的呈請及其後的函件轉交入境處進行覆檢,並監察覆檢的進度。申訴專員對此感到滿意。不過,在入境處作出決定前,保安科不能給予投訴人實質回覆。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保安科的投訴並不成立,但對入境處的投訴則成立。申訴專員並對保安科及入境處作出建議。
234.保安科及入境處接納了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相應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