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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2572 成立

處理一宗破產案失當,以致損害投訴人的利益,使他無法討回別人欠他的債項。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65 頁

詳細內容

286.法院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就破產人頒布接管令,破產管理署署長是其破產案受託人。有關個案主任要求與破產人會面,破產人則指派一名律師代表,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出席會議,並表明有意擱置所有法律程序。該名代表備有兩套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但個案主任並無催促該名代表呈交有關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亦沒有就擱置法律程序一事,追問該名代表。經破產管理署署長提出申請,法庭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判定債務人破產。個案主任本應催促破產人呈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以及其收入及開支的詳細資料。

287.個案主任在收到投訴人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的來信後,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向破產人的僱主致函查詢。他並無催促破產人的僱主回覆,而破產人的僱主終於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回覆,確認曾以月薪三萬元僱用破產人,但破產人已經辭職,“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 生效。

288.在一九九五年九月,個案主任應知道有一部車輛以破產人的名義登記。他可能被破產人指稱有意擱置法律程序這一點所誤導,因而沒有就此採取行動。他致函破產人及運輸署署長,並前往破產人的各個地址。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破產人向個案主任指稱,有關車輛在一九九四年十月以 1,800元賣出,但破產人已無法記起買家的進一步資料。

289.鑑於個案主任力有不逮,有關個案重新分配給個案主任的上司繼續辦理。投訴人撤銷其向申訴專員提出的投訴。

290.經廣泛調查後,破產人仍不知所踪,鑑於破產人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後失業(因而令進一步將資產變現的機會相當渺茫),以及沒有破產人進出香港的出入境記錄,個案主任的上司決定不申請逮捕令,並結束有關個案。

291.投訴人感到不滿,再次向申訴專員投訴。

292.個案主任的上司最終同意申請逮捕令,並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草擬一份申請書,要求律政人員予以批准。她亦再次調查破產人的出入境記錄。

293.由於有關的律師建議個案主任的上司應再次嘗試到破產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找尋破產人,個案主任的上司於是再次出動找尋破產人,終於成功找到他。個案主任的上司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及十九日會見破產人,破產人呈交了拖欠多時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並透露已動用了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前的部分收入,繳付入息稅。由於稅款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的地位,因此稅務局局長退還合共 48,929.29元予有關財產。 由於破產人仍然失業,故沒有其他資產可供變現。

294.申訴專員注意到,個案主任的上司主動進行法律程序,申請逮捕令,儘管為時已晚,但已促使破產人呈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並取回48,929.29 元,撥入其財產。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個案主任的上司過早決定結束有關個案,而個案主任及其上司亦兩度令投訴人失望。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 當局已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假如個案主

295.任盡力催促破產人的僱主作出回覆,便可在破產人辭職前令他將部分收入撥歸其財產。有鑑於此,破產管理署署長同意,為債權人的利益,就此個案免收其費用。 當局已通知有關人員須按案情的發展,在有需要時申請逮捕令。

296.為加強監管該個案主任的工作,當局已全面檢查由他處理的檔

297.案,並就其各個個案的法律程序為他提供指引。根據破產管理署的制度,個案處於不同階段的法律程序時,個案主任須將其檔案提交上司作決定,上司有機會知道下屬的表現。當局同意,通過更頻密地檢查個案主任的工作,以進一步改善有關監察制度。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