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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2537 未載明

延誤寄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給投訴人;沒有在通知書上印上發出日期;沒有在通知書的信封上蓋上郵戳;以及沒有在通知書上印上投訴熱線號碼。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58 頁

詳細內容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了差餉物業估價署製作電腦磁帶,送“香港郵

255.政”印製及以平郵寄出每季的徵收差餉及地租通知書(季單)的程序。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了確實證據,證明有關的季單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三日透過“香港郵政”以平郵寄出,並無延遲。同年七月差餉物業估價署跟隨該署的程序,透過傳媒宣布該季季單已經寄出,以及繳款最後日期與其他詳情。及後差餉物業估價署根據有關法例向投訴人徵收因過期繳款之附加費。 差餉物業估價署解釋了由於季單數量極多(超過一百六十萬份),

256.繳款限期亦有一個月之久,該署若要預先製作電腦磁帶以配合“香港郵政”其後實際郵寄季單的日期,技術與時間的配合難以控制,故此不在季單上印上發出日期。

257.寄出季單的信封沒有蓋上郵戳的原因是由於季單投寄數量極多,差餉物業估價署使用“香港郵政”的“特選郵遞服務”方式。按“香港郵政”現行程序,以上述方式郵寄文件並不蓋上郵戳。 至於季單上沒有印上專責接受投訴的熱綫電話號碼,是因為差餉

258.物業估價署並沒有設立投訴熱綫,但季單背頁印上了經自動電話系統查詢的電話號碼。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程序以及該自動電話系統較後部分的功能,查詢電話可接往該署接聽電話的職員,以及提出口頭投訴。 綜合而言,差餉物業估價署並無行政失當之處。 差餉物業估價署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通知申訴專員公署,

259.革新季單工作已經完成,及將於同年十月開始使用。新季單背頁尾段清楚列明提出建議、批評或投訴可用的方法,亦列出顧客服務主任的聯絡電話。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