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2417 不成立
不合理地拒絕投訴人要求保存從外間收到的金錢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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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本身為囚犯的投訴人要求獄方批准他接受一名來訪友人給予的6,000元。然而,他無法解釋這項要求的原委。至於他聲稱該名友人是其前任僱主,而有關款項是其欠薪,亦未能證明屬實。因此,其要求在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遭拒絕。
458.申訴專員認為,獄方在拒絕投訴人的要求前,已詳細研究其個案。這項投訴不成立。
459.懲教署署長已詳細考慮是否有需要制訂明確指引處理囚犯要求存入金錢的申請。該署容許囚犯接受親友給予適量金錢,以應付真正需要,例如為了在獄中求學/參加訓練課程而須支付學費及購買課本,這是由來已久的慣例。不過,曾經有囚犯濫用這個渠道進行非法金錢交易。 因此,各懲教機構主管會按個別情況,慎重考慮每項有關將金錢存入囚犯私人財物帳戶的要求,並會審慎地行使酌情決定權,以免這個渠道遭濫用。懲教署認為,頒布特別指引,硬性規定可存放的金額,或羅列所有不同情況,指明有關要求應予批准或拒絕,這做法並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