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2396 未載明
沒有通知投訴人,公務員事務局就他向該局提出的投訴進行調查的結果。
詳細內容
投訴人曾任公務員。他於一九八四年加入政府,任職二級工人;
212.最後任職於香港警務處,擔任見習交通督導員,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他遭當局按照《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86(1)條終止聘用。
213.投訴人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致函公務員事務局,查詢可否恢復他在水務署二級停車場管理員的原有職位,以及他遭終止聘用後,是否有資格領取任何補償或退休金福利。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公務員事務局向投訴人發出簡覆,並要求警務處處長提供所需資料,以就該宗投訴作出調查。公務員事務局對該宗個案作內部處理期間,投訴人先後於一九九八年二月至八月四次致函該局,詢問其個案的調查進展情況;但由於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初上任的負責人員未能找到該個案的相關檔案作出跟進行動,故並無回應其查詢。
214.一九九八年八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指公務員事務局沒有告知他任何查詢結果。在接到他向申訴專員作出的投訴後,公務員事務局與他跟進聯絡。申訴專員調查後,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向該局送交報告,並提出建議。公務員事務局接納調查結果及報告提出的建議,並就該局處理有關投訴個案的方式充分表示歉意。
215.該局已接納和執行申訴專員的兩項建議: (a)該局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並通知他該局會盡快告知有關個案的調查結果;以及(b)該局已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出公務員事務局內部通告第2/99號,公布有關公務員事務局處理投訴/查詢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