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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2348 成立

認為以低於市價的價錢轉讓一項聯權共有的物業可以接受,於理不合;疏忽大意,沒有將「致債權人的通告」送交投訴人的律師;以及沒有就律師的信件作出回應。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64 頁

詳細內容

281.某人(破產人)在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被判定破產。破產管理署署長是破產案的受託人。投訴人是破產人的債權人。破產人在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將其在一項聯權共有的物業所佔的利益,以30萬元轉讓給其丈夫,破產管理署署長應投訴人的律師要求,就此事進行調查。破產管理署署長就這項轉讓作出查詢。投訴人的律師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供該物業的專業估值,根據空置管有權的原則,該物業的估值為125萬元。破產人的丈夫的律師亦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供該物業的專業估值,估計有關的空置管有權價值為84 萬元。破產管理署署長更得悉,有關物業在一九八八年九月受14萬元的按揭貸款規限。兩項估值均在物業轉讓日期約三年後進行,所採用的方法只是與附近地區的物業作比較,並且受各種因素規限,其中包括物業的狀況。當時除了破產人及破產人的丈夫外,無人能準確地敍述有關物業的狀況—這點應對物業的價格有所影響。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判斷,該丈夫向其妻子支付30萬元,購買她所佔的一半利益,是否合理。破產管理署署長在考慮到估值的差異、加上破產人的丈夫聲稱已支付所有按揭還款,以及這筆款項是為達成分居協議而支付等因素後,他的結論是:(a)以授產安排來說,30 萬元是相對地合理的,以及(b)他沒有足夠證據確立有關破產人的丈夫以低於市價的價錢承讓有關物業的聲稱。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九日,破產管理署署長致函投訴人的律師,表示無意就有關物業採取任何行動,並且信納破產人的丈夫所提交的文件。申訴專員的結論是,就處理這件事來說,整體而言,破產管理署署長在判斷30萬元的款額是否合理方面,已適當地執行其職務,儘管仍有改進的餘地,就是可以向投訴人作出詳細的解釋。

282.有關沒有將“致債權人有關擬申請免除受託人職務的通告” 送交投訴人的律師的投訴,申訴專員注意到,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常規做法,是將有關通告寄往已登記的債權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而不是送交其律師,以節省時間及費用。申訴專員注意到,破產管理署署長已將有關通告寄往投訴人的辦事處,但因為投訴人已搬遷其辦事處,以至未能送達至投訴人。申訴專員認為,這項投訴事項部分成立,因為在這宗個案的特殊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應將有關通告的副本送交投訴人的律師,而投訴人沒有通知破產管理署署長他已搬遷其辦事處,亦導致他本人未能收到有關通告。 申訴專員認為,破產管理署署長沒有就投訴人的律師在一九九

283.四、一九九五及一九九七年發出的多封信件作出回應,因此有關的投訴成立。

284.當局已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285.當局已因有關個案人員沒有回應投訴人的律師的信件,而向其發出警告信,而投訴人的律師的信件可能被放錯地方。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