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2196 不成立
不合理地拒絕投訴人要求保存從外間收到的金錢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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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本身為囚犯的投訴人要求獄方批准他接受友人給予的3,000元。由於他未能確定該名指稱友人的身分,因此獄方拒絕其要求。同一天,他在懲教署副署長巡視該監獄時,向其提出相同的要求。其要求其後獲轉交獄方跟進。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獄方接見投訴人,但他未能確定其聲稱會將 3,000元交給他的友人的身分。獄方考慮到他從未在其探訪者名單上登記任何探訪者,而在其監禁期間,亦無親友探訪,因此不接受其要求。
455.申訴專員認為,獄方在拒絕投訴人的要求前,已詳細研究其個案。這項投訴不成立。 懲教署署長已詳細考慮是否有需要制訂明確指引處理囚犯要求存
456.入金錢的申請。該署容許囚犯接受親友給予適量金錢,以應付真正需要,例如為了在獄中求學/參加訓練課程而須支付學費及購買課本,這是由來已久的慣例。不過,曾經有囚犯濫用這個渠道進行非法金錢交易。 因此,各懲教機構主管會按個別情況,慎重考慮每項有關將金錢存入囚犯私人財物帳戶的要求,並會審慎地行使酌情決定權,以免這個渠道遭濫用。懲教署認為,頒布特別指引,硬性規定可存放的金額,或羅列所有不同情況,指明有關要求應予批准或拒絕,這做法並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