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2194 不成立
不合理地拒絕投訴人要求保存從外間收到的金錢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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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本身為囚犯的投訴人在懲教署副署長巡視有關監獄時,向其提出申請,要求保存友人給予的2,000元,以供在獲釋後返回內地繳付罰款之用。其要求已轉交獄方跟進。
447. 經研究有關個案後,獄方拒絕投訴人的要求,原因是他未能提供該名友人的資料,而投訴人與該名指稱友人的關係也無法確定。此外,獄方注意到投訴人從未在其探訪者名單上登記任何探訪者。
448. 申訴專員認為,獄方在拒絕投訴人的要求前,已詳細研究其個案。這項投訴不成立。 懲教署署長已詳細考慮是否有需要制訂明確指引處理囚犯要求存
449.入金錢的申請。該署容許囚犯接受親友給予適量金錢,以應付真正需要,例如為了在獄中求學/參加訓練課程而須支付學費及購買課本,這是由來已久的慣例。不過,曾經有囚犯濫用這個渠道進行非法金錢交易。 因此,各懲教機構主管會按個別情況,慎重考慮每項有關將金錢存入囚犯私人財物帳戶的要求,並會審慎地行使酌情決定權,以免這個渠道被濫用。懲教署認為,頒布特別指引,硬性規定可存放的金額,或羅列所有不同情況,指明有關要求應予批准或拒絕,這做法並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