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2168 部分成立
在收到有關水費過高的投訴後兩個月才草草進行視察,而且沒有盡快答覆投訴人的查詢。
詳細內容
45.水務署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接獲有關水費過高的投訴。該署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作出回應,派員前往視察時,並無看見有漏水情況,但卻發現投訴人未經批准,在食水供水系統加裝水管,接駁到單位的沖厠水箱內。不過,水務署人員卻無法接近和檢查投訴人位於地下的水錶。投訴人促請水務署人員視察該大廈的其他單位,並聲稱該大廈所有住戶均未經批准加裝水管接駁到住所的沖廁水箱。該水務署人員並未立即採取有關行動。在這次視察後,水務署向投訴人發出兩封函件,一封要求他拆除上述未經批准而安裝的水管,另一封告知他用水量高的原因,是他在食水供水系統加裝水管到沖廁水箱。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致電水務署要求澄清,並促請該署進一步視察。投訴人說水務署答應致電回覆,但直至他作出投訴時,仍未接獲該署的回覆。 申訴專員認為,有關水務署在投訴人就水費過高提出投訴後兩個
46.月才草草進行視察的該項投訴部分成立,因為並無記錄顯示水務署人員在其視察報告內記下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以作跟進,而其後水務署未曾檢查水錶便發信解釋用水量高的原因,信中亦無提及水務署會否進一步嘗試檢查有關水錶。申訴專員發現,有關水務署沒有盡快答覆投訴人的查詢的該項投訴亦部分成立,因為並無記錄顯示水務署在致函投訴人提出第二次視察的日期前,曾回應投訴人的電話查詢。
47.水務署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並解釋用水量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