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文件;沒有事先通知投訴人便更換律師;未經投訴人同意便訂定賠償金額;以及負責處理其案件的人員不稱職及沒有做準備工作。
詳細內容
130.投訴人為一名公務員。她於一九九二年獲批予法律援助,就一宗發生於其工作地點的意外,向政府申索僱員補償及普通法損害賠償。
131.投訴人指稱,法律援助署(法援署)遺失了她提交的文件。該批文件載有她因該次意外而須支付的醫療費用的資料。她認為由於該等文件未能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的聆訊中作為證據提交,因而引致訴訟上的延誤和法律費用不必要地增加。
132.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的結論為,這項指稱不成立,因為並無證據顯示上述文件曾由法援署保管。
133.投訴人進一步投訴,法援署沒有事先通知便更換了處理其個案的專業人員。
134.申訴專員得悉,最初代表投訴人的專業人員已調往法援署另一科,故有需要更換另一名人員。由於調配人員是該部門的內部事務,在更換人員前通知獲法律援助人士或徵求其同意,是不必要和欠缺效率的做法。鑑於上述原因,申訴專員的結論為,這項指稱不成立。
135.在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與署方指派的律師會面時,投訴人注意到,有關的“損害賠償陳述書”未經她同意而被修訂。她投訴有關庭外和解的提議是未經她授權而提出的。
136.申訴專員留意到,該“損害賠償陳述書”只是供對方及法庭參閱的一份評估文件,並非任何類別的提議,無須由獲法律援助人士授權。 因此,該項指稱並不成立。
137.投訴人又投訴處理其個案的律政書記及專業人員的態度。申訴專員認為,由於投訴人未能提供該律政書記對她無禮的情況細節,因此無法作出跟進行動。
138.投訴人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在朋友陪同下與有關專業人員會面。她指稱該專業人員曾對她們大聲呼喝。調查顯示,在會面過程中,投訴人的朋友屢次代表她回應該專業人員提出的問題,次數實在太多。 為免阻礙該次會面的進度,有關專業人員別無選擇,只有打斷其朋友的說話,讓會面得以繼續。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項指稱不成立。
139.此外,投訴人聲稱,該專業人員曾於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的一次電話對話中對她作出恐嚇。對方問及她曾向哪些機構投訴,以及告訴她,提出眾多投訴會導致其個案延遲審結,令她感到受恐嚇。法援署回應說,這次對話旨在決定該專業人員應否繼續代表投訴人。而且,由於個案詳情應絕對保密,只有律師和當事人才知道,故不宜由另一名人員與她聯絡。
140.不過,申訴專員認為,法援署指示被投訴人與投訴人聯絡和討論投訴內容,是不適當的做法。再者,提及投訴次數與訴訟進度的關係,會給投訴人一個印象,使她以為對方要求她撤回投訴。因此,這項指稱部分成立。
141.法援署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九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142.法援署已發出內務通告,向負責處理投訴的員工提供指引,該通告並會定期再度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