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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916 成立

錯誤要求懲教署把投訴人帶往入境事務處的辦事處與該處人員會面。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7 頁

詳細內容

14.投訴人被扣留在域多利監獄,等候遞解回國。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他被懲教署人員由域多利監獄帶往入境事務處的域多利中心,與一名入境事務主任會面。他在該辦事處坐了大約兩小時,仍未獲接見,並且其後獲悉會面並非在該日進行。在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他被押返域多利監獄。投訴人其後得悉,巡獄太平紳士在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巡視域多利監獄。他對被剝奪與巡獄太平紳士會晤的機會,感到不滿。他感到受屈,遂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

15.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並注意到上述錯誤是一名入境事務處人員的人為過失。因此,沒有入境事務主任在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上午接見投訴人。至於巡獄太平紳士的時間表,則由政府總部擬備。域多利監獄管方及有關的入境事務主任事前均不知道該次巡視的確實日期。在巡視之前,投訴人並無要求與巡獄太平紳士會面。因此,入境處的有關人員沒有原因阻止投訴人與巡獄太平紳士會面。

16.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入境處已在收到申訴專員的報告後一星期內,向投訴人及懲教署致函道歉。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