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9、1871 及 1872:處事不公,批准某天主教辦學團體營辦新建的小學,以及容許該所新建小學給20分予那些曾在自行分配學位階段報讀該校的學生的弟妹;此外,又不合理地把某學校網100個小一學額撥入另一個學校網。
詳細內容
321. 在一九九八年度小一入學統一派位工作結束後,一批居於荃灣海濱花園及海灣花園的家長,對於他們的子女未獲分配所屬學校網的小一學位表示關注。申訴專員從本地報章得悉有關報道後,於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向教育署提出此事。教育署就此作出回應,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提供有關小一入學統籌辦法及處理統一派位程序的詳細資料及相關文件。
322.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批居於海濱花園及海灣花園的家長正式就上述事件向申訴專員投訴。申訴專員於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把該宗投訴轉交教育署調查。教育署於調查後,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回覆申訴專員。
323.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申訴專員通知教育署,表示擬就該宗投訴展開調查。教育署遂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回覆,提供進一步資料。
324.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申訴專員把調查報告擬稿送交教育署徵詢該署的意見。教育署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就該報告提出意見。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申訴專員把已通過的調查報告連同給予投訴人的答覆副本送交教育署備存。
325.以下為申訴專員調查結果摘要。 投訴事項(a):處事不公,批准某天主教辦學團體營辦新建的小學—調查顯示,教育署分配學校予申請辦學團體,是基於個別申請團體的優點,至於宗教上的聯繫,向來並非分配學校的準則之一。在這種情況下,教育署署長不應被指責在投訴事項(a)上出錯。申訴專員決定,投訴事項(a)不成立。
327.投訴事項(b):不公平地容許該所新建小學給20分予那些曾在自行分配學位階段報讀該校的學生的弟妹—調查顯示,給分予小一學位申請者的指引明確表示,只有“兄姊在該小學就讀”的申請者才有資格取得該 20分。該指引並無說明,“兄姊就讀得分”可給予其兄姊並非在所申請的學校就讀、但曾選擇報讀該校的學生。由於在自行分配學位階段,有關申請者的兄姊正在另外兩所學校就讀,故申訴專員認為就這宗個案而言,給予“兄姊就讀得分”的做法是不適當的。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事項(b)部分成立。
328.投訴事項(c):不合理地把某學校網100個小一學額撥入另一個學校網—經調查後,申訴專員了解到由於時間所限,以致教育署未能在一九九八年三月初把第62區及第63區學校網有關小一學位數目的資料提供予家長參考。然而,教育署應在“選擇學校一覽表”中清楚解釋,某些有關學校須收取兩個學校網的學生,以及這項措施所帶來的影響。若教育署曾向市民充分解釋分配學位機制,上述誤會應可消除。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事項(c)部分成立。 申訴專員建議考慮檢討“自行分配學位的計分辦法準則”所提及
329.的有關給予“兄姊就讀得分”的用詞,以避免再出現類似投訴。該項建議獲得接納。
330.申訴專員得悉,小一入學委員會曾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的會議上檢討該計分辦法準則的用詞。該委員會認為,上述準則是學校在自行分配學位階段用作收取學生的一般指引。為配合校本管理的精神,學校按該準則給分予申請人的時候,應運用本身的酌情權。在這方面,當局已透過有關小一入學工作的研討會,告知學校在處理申請時應採取劃一準則來行使該酌情權。小一入學委員會決定保留該計分辦法準則的用詞。
331.申訴專員了解到,教育署已充分考慮其建議。申訴專員亦得悉,小一入學委員會已檢討有關計分辦法準則的用詞,並決定保留現有用詞。因此,申訴專員亦打算接納該項決定,維持現有用詞不變。 申訴專員又建議當局考慮在“選擇學校一覽表”中加入註釋,強
332.調某(些)小學可能須兼收另一學校網的學生,以配合該學校網的需要。這項建議獲得接納。
333.申訴專員獲悉,有關建議已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經小一入學委員會討論。委員對建議安排並無提出反對。所有參與小一入學統籌辦法的學校均已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底得悉有關安排。至今,並無接獲學校提出強烈反對。該項建議將於二零零零三月進行下次統一派位時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