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1770 部分成立
沒有按照《遺產稅條例》處理一宗遺產稅個案;以雙重標準對市民;濫用職權;以及在指示投訴人提交呈報表一事上有所延誤。
詳細內容
343.投訴人的母親為香港居民。她在香港以外地方去世。有關的遺產管理人通過其律師將死者的遺產結算表送交投訴人,並徵求他的同意,將遺產攤分。投訴人向遺產稅署報告有關個案。遺產稅署在接獲有關報告後作出查詢,所得結論是由於這筆遺產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因此無須繳付遺產稅。投訴人提出爭議,指稱遺產稅署的決定不正確。申訴專員認為,沒有證據支持投訴人爭議的論點。有關投訴不成立。 為協助納稅人申請遺囑認證,遺產承辦處編製了一份名為《遺產
344.承辦處》的小冊子。遺產稅署每月派發大約700至800份小冊子。一九九八年年初,遺產承辦處修訂該份小冊子的內容,因而未能補充遺產稅署的存貨。遺產稅署沒有資源複印全份共有八頁的小冊子。在遺產承辦處的同意下,遺產稅署摘錄該小冊子的部分重要內容,編製成資料單張,供納稅人參考,作為臨時措施。遺產承辦處已確認,有關單張旨在向遺囑認證申請人介紹在領取豁免遺產稅證明書後須辦理的手續。投訴人指稱,遺產稅署濫用遺產承辦處的職權,編製不完整的資料單張。雖然申訴專員欣賞遺產稅署採取積極快捷的措施,但不能接受該署以資源不足為藉口,略去該小冊子原文的部分重要內容,並認為這方面的投訴部分成立。 申請專員的建議已妥為執行。
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