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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投訴人豁免繳付過期利息的申請失當。

部門未註明 1998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46 頁

詳細內容

194.投訴人的父親購買了第 18期丙的居屋單位,並須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或之前付清餘額。買家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去世,其居屋單位由投訴人繼承。投訴人聲稱,她需要時間處理與其父親去世有關的文件,因此無法如期支付餘額。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以來,她曾多次申請豁免繳付過期利息。

195.根據現行政策,豁免支付利息的申請可在申請人遇到實質困難的情況下獲考慮。由於在當局多次要求下投訴人仍然未能提供文件證明她遇到實質困難,故此當局未能進一步處理其申請。

196.對於要求豁免繳付過期利息的申請人,房屋署將在發給他們的通知書中說明,財政困難是批准申請的其中一個主要考慮因素。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