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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45 頁
191.投訴人是前公屋租戶,其租約已根據遷出通知書終止。他作出投訴如下: (a) 雖然房屋署已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停止以自動轉帳方式收取租金,但在一九九八年三月和四月,仍然從他的自動轉帳戶口扣除每月的租金。不過,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自動轉帳安排又再次於一九九八年五月終止;以及(b) 房屋署向他發出欠租通知書,但沒有把通知書放在信封內,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192.房屋署已於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