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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45 頁
188.一九九七年四月,投訴人(彩雲二邨的住戶)以健康理由以書面申請調遷邨外。投訴人指稱她已等候調遷超過一年,期間曾打過多次電話,但屋邨職員仍未能給她一個明確的答覆。
189.由於當局在一九九七年八月底才接獲有關健康證明文件,以及在確定投訴人租住單位的住用情況前,未能進一步處理有關申請,故投訴人要到一九九八年六月方填妥申請特別調遷的表格。自一九九八年八月起,房屋署向投訴人提供了五個調遷建議,但都被她一一拒絕。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