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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685、1998/1688、1998/1737 未載明

、、:處理一宗飼養禽畜牌照的申請失 。

政府覆文 · 年報1999 · 第 91 頁

詳細內容

403. 一九九八年七月,元朗吳家村一些村民投訴漁農處、地政總署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在處理一名農場經營者申請飼養禽畜牌照一事上行政失當。

404.有關農場本是個小型農場,過去用作飼養雞隻。不過,大約在一九九七年年中,該農場轉為用作養豬,而經營者興建了非法搭建物作為額外的豬舍,並在非常接近附近民居的地方興建污水處理設施。村民就農場的非法搭建物、污水處理設施非常接近民居,以及農場發出的厭惡性臭味和非法排放污水等事宜,向有關部門多次投訴。

405.村民質疑為何該農場有多處問題,但當局仍然發出飼養禽畜牌照。

406.申訴專員就個案進行了徹底調查,所得的結論是,這宗對環保署的投訴並不成立。

407.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環保署須積極跟進有關投訴,直至問題獲得解決。就這項建議,環保署人員繼續密切監察該農場。自申訴專員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發表調查報告以來,環保署人員已巡查該農場超過30次,其中有10次與漁農處聯合行動,相較一般情況的每年六次巡查要多。環保署並通過電話或現場討論,與投訴人保持大約每月兩次的聯繫。當局亦已向投訴人提供環保署及漁農處有關人員的傳呼機號碼,以便在辦公時間外可安排緊急調查。一九九九年四月,環保署曾因農場經營者非法排放污水而向他提出檢控。

408.農場經營者應環保署的要求,聘請了顧問進行污水處理設施的改善工程。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進行污水樣本的測試結果顯示,經處理的污水符合法定標準。

409.農場經營者亦已實施一些消減措施,以減少農場發出的臭味。在環保署及漁農處進行一連串調查後,農場經營者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提交一份有關進一步改善措施的建議初稿。環保署將繼續跟進這宗個案,直至問題獲得圓滿解決。 按照申訴專員另一項建議,當局須考慮制定法例,規定禽畜農場

410.與民居須保持的最短距離。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漁農處、環保署、地政總署及規劃環境地政局舉行了一次會議,探討落實這項建議的可行性。會議認為實施上述建議有實際困難,因為要釐定禽畜農場與民居應保持的最短距離,並無客觀準則,而臭味可被吹往不同方向,視乎天氣及地形而定。不過,會議另外建議了一些措施,防止日後發生臭味滋擾的個案。

411.應申訴專員有關為農民就選擇適當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提供更詳細指引的建議,環保署及漁農處已在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的協助下,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三十日為農民舉辦技術研討會。有關禽畜廢物處理設施的設計(即規模)及操作的指南已再次分發給農民。 就申訴專員有關定其巡查農場的建議,環保署一向有定期巡查各農場的廢物處理設施,每年最少六次。一如上文第407 段所述,環保署已繼續加強對上述農場的監察。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